正义迟到还是正义吗?
发布日期:2026-01-28
浏览量:148759
李小平 周正华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此一法谚虽广为流传,然其背后所承载的信念,正面临严峻现实的拷问。当正义的实现被延宕于经年累月,当真相的昭雪须以数十年光阴乃至生命终结为代价,我们必须以严肃、审慎之态度提出质问:迟到的正义,是否仍具正义之实质?其本质是否已在时间的推移中被侵蚀,其效力是否已在拖延中被架空?

一、正义的时效性与实质完整性
正义不仅体现于结果的正当性,更取决于实现过程的及时性。法律之根本职能,在于定分止争、恢复秩序、保障权利。若权利长期陷于侵害状态而无法获得救济,若社会秩序长期处于失衡而不得纠正,则即便最终实现正义,其功能已然严重弱化。
一旦正义丧失时效性,其完整性即遭破坏。即便终能还当事人以清白,却无法挽回被剥夺之自由、被损毁之名誉、被中断之人生。当平反判决下达之时,当事人或已垂垂老矣,或已身故多年,此时之“正义”,已非现实之救济,而仅为历史之追认。其作用限于道义慰藉,却未能履行法律应有的保护职能。故从实践层面而言,迟到的正义,实为残缺之正义。
二、制度性迟滞的深层成因
正义之所以迟延,其根源深植于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结构性缺陷。
其一,司法独立原则尚未充分落实。在部分案件中,司法权仍受行政干预、地方利益或权力博弈影响。当案件涉及敏感主体或重大利益时,司法机关或以“维护稳定”“顾全大局”为由,采取回避、拖延乃至变通处理,致使正义在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下被搁置。
其二,程序机制僵化,纠错机制反应迟钝。现行司法体制偏重层级审批与内部协调,虽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却易导致责任分散,形成“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之局面。冤错案件之纠正,多依赖真凶落网、死者复生等极端偶然情形,而非依托制度化、主动性的纠错机制。此种被动模式,使正义之实现充满不确定性与严重滞后。
其三,证据规则执行不严,证明标准模糊不清。部分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存在刑讯逼供、证据篡改等问题,而审判环节又未能有效排除非法证据,致使“事实认定”建立在虚假基础之上。后续纠正须突破重重程序与证据障碍,耗时耗力,正义难以及时兑现。
三、象征意义与现实功能的张力
必须承认,即便迟延,正义的最终实现仍具一定价值:它确认了真相,否定了错误裁判的合法性,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道义上的补偿,亦有助于修复司法公信力与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就此而言,迟到的正义,尚存正义之形。
然正义不应仅止于象征性宣告,更应具备现实救济功能。若其仅具宣告意义而无实际救济能力,则其作为法律价值的实质已遭削弱。当正义沦为“历史结论”而非“权利保障”,其性质已由法律救济机制退化为道德补偿手段。此种异化,暴露出法治运行中的深层危机。
四、实现“及时正义”的制度重构路径
为实现正义的及时性,必须推进制度层面的系统性改革:
1.强化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排除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使其得以依法独立裁判,不受外部压力左右。
2.建立高效、主动的冤错案件纠正机制。设立独立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重大、疑难、争议案件实施动态监控。同时,简化再审程序,降低申诉门槛,防止当事人陷入救济无门之困境。
3.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庭审中心主义,确保案件事实查明于法庭、证据认定辩论于法庭,杜绝“以侦代审”“以卷代审”之积弊。
4.提升司法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推进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庭审全程直播,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规范舆论监督边界,避免“舆论审判”与“舆论压制”两种极端,实现司法与舆论的理性互动。
5.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与法治文化培育。深化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在全社会弘扬程序正义与法治信仰,使尊重法律、敬畏规则成为普遍共识。
五、正义不得在迟延中虚耗
若正义必须以漫长等待为代价,则法治之尊严将荡然无存。我们不可因正义终得实现而轻易宽慰,更不可以“终将到来”为由,默许其长期缺位。真正的正义,必须是及时的、有效的、可预期的。它不应在权力的走廊中徘徊,不应在程序的迷宫中滞留,不应在时间的尘埃中湮灭。
正义迟到,虽未彻底缺席,但其价值已严重折损。我们所应追求者,非“终将到来的正义”,而是“如期而至的正义”。唯有构建一个独立、高效、透明、问责的司法体系,方能使正义摆脱迟延之宿命,真正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与公民权利的屏障。
正义,不容迟延。它必须在应当实现之时,即刻降临。
【审稿:江汇】
上一篇 : 白永党实名举报:陕西榆林多名公职人员违规经商、侵占巨额国有资产及股东利益问题
下一篇:石琦实名举报——方太榆林乱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