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监督任重道远二:权力制衡下监督权的保障与挑战
发布日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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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 周正华
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范权力滥用的核心机制。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监督意识逐步提升,越来越多民众依法对公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举报与揭发,彰显了社会进步与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然监督实践面临严峻考验,尤当触及某些腐败官员既得利益时,其凭借职权实施打击报复的现象屡有发生,包括捏造罪名、滥用司法程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构成对法治原则的严重破坏,凸显权力与监督之间的深层张力。

监督主体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时,常面临制度环境不健全与权力结构异化的双重压力。部分公职人员将职权私有化,视岗位为谋私工具,一旦其行为暴露,首要应对并非纠错自省,而是压制监督。举报行为被曲解为诽谤,网络发声被定性为造谣,合法信访被认定为滋事扰序。个别地区司法执法机关被不当操控,监督者反遭刑事追诉,正当维权被错误归责,此类“逆向追责”现象不仅严重违背程序正义,更削弱公众对法治体系的信任。
权力源于人民,其本质为责任与服务,非特权之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与检举权利。《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亦确立相应保障机制。然制度规范若缺乏有效执行与刚性约束,仅具形式意义。当监督者因履职而丧失人身自由、职业资格、家庭安宁乃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必须正视:现行保护机制是否具备实际效力?监督问责是否具备独立性?对打击报复行为是否形成有效震慑?
监督困境的根源,在于权力运行透明度不足与制约机制弱化。破解此局,须从制度构建与执行强化两方面协同推进:
一、完善举报人保护法律制度。推动制定全国统一的《举报人保护法》,明确举报主体法律地位与权利内容,建立独立受理、风险评估与分级保护机制,实施事前预警、事中防护、事后救济的全流程保障。
二、强化监督机关独立性。提升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履职能力,严禁地方主要负责人干预具体案件。对举报人被立案、羁押等情形,实行上级备案与异地复核机制,防止权力干预司法。
三、依法严惩报复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打击报复案件,依法从重惩处,公开通报处理结果,形成法律威慑。并将此类行为纳入干部考核与廉政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构建支持监督的社会环境。媒体应依法客观报道监督案件,杜绝污名化倾向;司法机关应公开审理相关案件,增强司法公信;公众应提升法治认知,摒弃冷漠态度,形成支持监督的共识。
监督非对权力的对抗,而是对权力运行的必要校正。一个健全的政治生态,必须保障监督者免于恐惧。唯有人人可在无虞环境下依法行使监督权,每一件举报均获公正对待,方能实现法治国家与清廉政治的治理目标。
全民监督之路漫长而艰巨,然正因挑战严峻,更需制度保障、法治支撑与社会协同。唯有使监督者不再承受不公之痛,使权力真正置于阳光之下,权力与监督的博弈,终将导向正义的胜利。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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