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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异化与法治危机下的举报人困境

发布日期:2026-01-27 浏览量:148744 

李小平 周正华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举报制度系监督公权力、维护社会公正之重要机制。公民依法对公职人员涉嫌腐败行为予以检举,既为宪法权利之体现,亦为社会监督有效运行之基石。然当举报非但未能启动应有调查,反致举报人遭追诉、拘押、诱供乃至被迫认罪,此现象已非个别不公,而系权力异化、法治原则遭受系统性侵蚀之显著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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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人被定罪化:权力庇护之扭曲机制

依正常法治程序,受理举报后,相关机关应依法独立核查,据证判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然部分地方竟现“正义倒置”之态:举报一经提交,举报人即被迅速控制,以“诬告陷害”“扰乱秩序”等模糊罪名先行羁押,而对被举报人则搁置调查或敷衍了事。此种“以人压案”“以权定性”之举,实为隐性“权力庇护机制”之运作。

其因在于,部分腐败官员已与地方权力网络深度勾连,形成利益同盟。举报行为被视为对既有权力结构之挑战,必遭压制。将举报人“犯罪化”,既可转移舆论,亦可震慑潜在揭发者,实现“杀鸡儆猴”之效。此举严重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使公权力沦为维护特权之工具。

二、诱供、骗供与强迫认罪:程序正义之崩解

尤为严峻者,在对举报人实施“反向追责”过程中,个别执法机关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及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证”之规定,采用心理压迫、断绝通讯、疲劳审讯、虚构证据、许诺轻判等手段,迫其作出不利供述。

此等行为严重侵犯基本权利,致口供之真实性与自愿性存疑。一旦“口供中心主义”主导办案,事实即易被人为扭曲,酿成“欲加之罪”之冤案风险。当举报人因难以承受身心压迫而“自愿认罪”,法治底线已然失守——法律非但未能护佑弱者,反成压制异见之利器。

三、制度失灵之源:监督缺位与问责不力

此类现象频发,暴露监督体系之结构性缺陷:

1.内部监督虚化: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者长期共事,人情交织,致“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2.外部监督受阻:媒体监督常遭干预,言论空间受限;人大、政协等制度性监督功能弱化。

3.问责机制疲弱:即便错案或滥权查实,责任人多以“工作失误”轻处,鲜有严惩,难以形成震慑。

另,举报人保护制度虽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中具原则性规定,然缺乏实施细则,保护滞后,保密不周,使举报人长期处于高危境地。

四、重建法治公信:制度重构与改革路径

欲破此局,须行根本性制度变革:

1.设立举报人独立保护机制:建立中央垂直管理之“举报人保护中心”,重大敏感案件实行异地交办、跨区核查,切断地方干预。举报信息分级加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披露。

2.确立“先查被举报人、后审举报行为”原则:明文规定:实名举报受理后,须优先调查被举报人;唯当举报内容确属虚假且举报人具主观恶意,方可启动对其追责,杜绝“以刑压访”。

3.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凡以威胁、欺骗、长期羁押等手段获取之口供,一律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实行审讯全程录音录像不可剪辑备案,确保程序透明。

4.健全错案倒查与终身追责:因打击报复致冤假错案者,实行终身追责。参与伪造证据、滥用职权之司法人员,无论职级,一律依法严惩,并公开问责结果。

5.推进司法去地方化:加快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专审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及举报人权益侵害案件,提升司法独立与公信。

五、正义不应沉默于恐惧

健康社会,不容揭弊者独行于光。当举报人因行监督之权而身陷囹圄,当法治程序沦为权力报复之具,此非仅个体之伤,更系国家治理合法性之侵蚀。

“正义须实现,且须以可见方式实现。”唯彻底斩断权力与腐败之庇护链,真正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方能重铸公众对法治之信。否则,沉默蔓延,正义退场,腐败之根,将深植于暗。

亟需制度自省与结构性变革——盖因,无举报人之保护,则无真正监督;无程序之洁净,则无实质之正义。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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