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贯通·依法治权》百集连载第五十七集
发布日期:2026-09-29
监察体制改革深 纪法衔接壁垒消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
第三阶段第七讲,"监察体制改革深 纪法衔接壁垒消"。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写"监察委员会",《监察法》出台,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实现"执纪执法贯通、监督调查处置一体"。这是习思想在制度层面对纪法贯通的最大手笔,也是五四宪法颁布六十多年来国家监察制度最根本的一次重塑。

改革前,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两线运行",中间横着一道看得见摸不着的墙。纪委管党员违纪,检察院管干部职务犯罪,各吹各的号、各走各的道。问题出在哪?出在"缝隙"上——非党员公职人员,纪委管不着,因为人家不是党员;检察院又得等移送,纪委查完违纪才能移,移送前那段真空谁管?没人管。国企里拿了好处的事业编、公办学校里吃回扣的非党员教师、村里不是党员的村主任——这些人行使公权力,却游离在纪律和法律的夹缝中,像野地里的老鼠,两头猫都逮不着。衔接还卡在移送环节:纪委查到涉嫌犯罪,要走内部审批移给检察院,证据标准不一样、程序要求不一样,退补来退补去,案子拖黄了不算,泄密风险还大。
改革后,监委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六类监察对象从公务员到国企管理人员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一网兜住。纪法"两把尺子"统筹使用:违纪的先处(党纪处分),涉罪的后移(移送审查起诉),法法衔接(监察法与刑诉法对接),罪刑法定(该定什么罪定什么罪)。两把尺不是各量各的,是一把尺量完纪律刻度接着量法律刻度,同一件事从头量到尾。壁垒消于制度设计,贯通成于宪法授权——监委的名分是宪法给的,不是哪个部门文件给的,这就叫"于宪有据"。
深改之义有三。一深在宪法确认监察权。2018年3月11日修宪,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写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从第一百二十三条到第一百二十七条,五条条文把监委的定位、产生、职权、监察范围、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写得清清楚楚。这是五四宪法没有的、八二宪法前四版也没有的——监察权第一次以根本法身份登上国家机构序列,与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并列,学理上叫"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二深在监察法赋权留痕。《监察法》十五条规定六类监察对象,赋权不任性:谈话、讯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每一项措施都有审批程序、有时限、有文书,全程留痕可回溯。三深在留置替代"两规"、《刑诉法》衔接留置。过去"两规"是党内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时限模糊、场所不统一,社会上老拿这个说事。留置入法后,最长六个月(三个月+延长三个月),律师不介入但权利保障有规定——饮食、休息、医疗、安全都有条款,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比"两规"规范十倍。
毛公当年靠"整风+三大纪律"管党,靠五四宪法管国,那会儿监察只有行政监察(监察部),管不了党内、管不了司法、管不了立法,是个"跛脚鸭"。习思想靠"纪委+监委"把纪宪两线织成一张网——纪委管纪律(党内戒尺),监委管监察(国家公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查案时一个组进去,既量纪又量法,出来的报告既有党纪处分建议又有政务处分决定。这张网比毛公时代的"整风+三大纪律"密得多:整风靠思想自觉,今天靠制度硬约束;三大纪律管红军,今天监委管所有公权力。工具升级了,但目标没变——都是防权力变质。
学这一讲,干部要懂三句话。第一,监察体制改革不是扩权,是收权——把散在各处的监察职能收拢到一个统一体系里,避免九龙治水、谁都管谁都不管。第二,监委不是纪委换牌子,是纪律的"无形铁壁"接上国家监察的"有形长臂",长臂伸到非党员公职人员身上,弥补了过去的监督盲区。第三,笼有两根栅,一根纪、一根宪,栅栅带电——纪栅拦在破纪处(收礼、吃请、瞒报),宪栅拦在破法处(受贿、滥权、渎职),两栅铰接,权力钻不出去。干部日常要记住:监委找你谈话不是"配合一下"那么简单,是宪法赋权的正式调查措施;你行使公权力的每一分钟,都在监察视野里。
(供稿:范雨)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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